
案件事实背景
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停工待岗是否合法,申请人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第二,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第三,申请人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如何处理?
争议点拆解
关于停工待岗与经济补偿金
法院查明,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己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辩称,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关于加班工资
法院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
申请人主张,自己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被申请人应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辩称,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查明,该诉求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范畴。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最终认定,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员工遇到停工待岗,要及时书面要求返岗,保留好相关证据。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和审批程序。如果觉得工资没发够,要及时提出异议。企业安排员工待岗,一定要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认定用人单位安排待岗不合法。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20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待岗合法性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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