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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在陕西省XX县,原告周X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该纠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且已生效,但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履行义务。于是,原告周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3138.72元。
20XX年开始执业的唐瑞律师,曾任职于中国神华集团神东煤炭集团,在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介入此案。他作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解员,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仔细查阅仲裁裁决书,凭借其在强制执行领域丰富的实务经验,从裁决书中寻找关键信息和执行依据。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唐瑞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主张按照生效仲裁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他在民商事执行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尤其专精于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他曾为陕西多家知名企业代理案件,深知证据和法律依据的重要性。
最终,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余额192947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90000元,另扣缴执行费294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就此执行完毕。法院认定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对该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
唐瑞律师处理此类执行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梳理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执行要点,再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执行策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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