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9年开始执业以来,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斐然。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的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占比约50%。近两年来,所办案件中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法律效果。
李鉴春律师的核心业务聚焦于刑事辩护领域,他具备深厚的专业优势。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种经历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李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团队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通过专业辩护实现量刑从轻、缓刑、不起诉、撤销案件的效果。经李律师把脉的刑事案件,能否取保、不起诉或适用缓刑,以及量刑轻重,都能给当事人及家属一个靠谱的评估意见,为当事人家属指点迷津。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进一步了解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
当事人角色:被告
案情简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张某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诉求:张某及其家属希望能够证明张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避免刑事处罚。
案件难点:
1.涉案金额较大,达到200余万元,社会影响相对较大,容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和严格审查。
2.张某确实存在未将租赁设备用于约定工程的行为,表面上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部分特征,给辩护增加了难度。
3.该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要改变定性存在一定的阻力。
律师策略:
辩护人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
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辩护人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再次,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辩护人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2.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3.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凸显了审前辩护的重要性。
4.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李律师的辩护思路和方法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每一个案件全力以赴,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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