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广宇律师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劳动纠纷、工伤索赔等领域经验丰富。他接受委托后,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认定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针对公司提出的“工程已分包给第三方,工资系代发”的抗辩理由,梁广宇律师紧扣证据链条。虽然公司出示了与案外公司的承揽协议,但其无法证明该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且无法证明劳动者知晓并接受了案外公司的管理。梁律师重点指出,公司作为承包方,直接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载有其名称的出入证,并按月向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面对公司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拖延时间的情况,梁广宇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仲裁委阐明“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律原则,成功说服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有效依据,避免了案件因漫长的行政诉讼而被无限期搁置。在核算停工留薪期待遇方面,公司拒不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梁律师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劳动者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出勤记录,推算出劳动者的时薪与日薪标准,成功获得了仲裁委对劳动者主张的工资计算方式(480元/天+60元/小时加班费)的采信,并以此为基础精确计算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
梁广宇律师长期认为,在劳动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梳理是关键,很多用人单位会利用各种手段规避责任,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最终,本案经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全额支持了劳动者的核心诉求。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3日(停工留薪期届满日)解除,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4,36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7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43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即使存在分包协议,只要发包方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发放报酬并进行管理,发包方即应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入职时就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工作过程中保存好工资发放记录、出勤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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