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各项损失.元。二、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XX垫付款.元。三、驳回原告陈XX其他的诉讼请求。”在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两份判决书背后,是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谭嘉虬律师的不懈努力。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接案时,谭嘉虬律师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事故认定书明确周XX负全部责任,但在赔偿金额方面,各方存在较大争议。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证明。原告主张的护理床费用、电动车损失等,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谭嘉虬律师指导原告收集电子发票、电动车照片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XX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的重新鉴定结果以及原告误工损失的认定。谭嘉虬律师通过对原告提供的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进行分析,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未有工资收入流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误工损失主张,扭转了局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接案时谭嘉虬律师意识到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合同主体的认定和印章的真实性。被告小学申请对合同的形成时间、公章盖印、樊XX、樊XX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又撤回申请。谭嘉虬律师引导原告收集江西XX公司支行转账凭证及()赣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小学的付款情况。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印章的真实性和合同的效力。谭嘉虬律师通过调查,证明以前的村的小学与村的小学合并成立的小学未登记设立,无主体资格,而县镇中心小学属镇小学,且在另案中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上加盖的亦是案涉“县镇中心完全小学”印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成功让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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