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丰县,徐XX经江苏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招聘,于XXXX年X月XX日入职该公司担任技术厂长,双方约定月工资12000元,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XXXX年X月XX日,徐XX在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右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伤。徐XX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一次性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而公司则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江苏地区。他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入职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工作类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时间跨度从徐XX入职到事故发生,以纸质文件和电子记录等形式存在,详细记录了徐XX的工作情况。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等民商事业务。其丰富的工伤案件办理经验和对相关法律的熟悉,使其能够精准把握本案的核心问题,有效应对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等难题。
案件受理后,陈步青律师迅速全面梳理案情,这也是他接案后的第一件事。他敏锐地发现仅就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诉讼无法高效解决当事人权益问题。鉴于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果断向法庭申请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一次性处理工伤保险纠纷。同时,他积极收集并整理包括入职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沟通记录、事故证明、医疗记录等全套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在这个过程中,他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阐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合理性。
最终,本案经江苏省丰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苏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徐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0元,并约定了分期支付期限。若被告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结案前,陈步青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清晰阐述了当事人应享有的权益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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