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庞某和吴川市某投资置业公司产生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XXXX年X月X日,庞某作为乙方与该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庞某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都有明确规定,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庞某签订认购书时要支付XX,XXX元定金,这笔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庞某要在签署认购书之日起X日内,也就是XXXX年X月X日前,带齐相关材料到指定签约地点缴纳应缴房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否则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要按总房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天,认购书自动解除,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公司有权另行出售房屋。签署认购书当天,公司收到庞某支付的XX,XXX元定金并出具了收据。
然而,XXXX年X月X日,庞某以《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为由,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XX,XXX元定金。公司拒不退还定金,否认与庞某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
1.《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庞某主张的商定单价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2.庞某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庞某仅提出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主张。而公司方面,有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作为证据,上面明确记载了单价为“X,XXX元/㎡”。法院最终认定,应以《认购书》上记载的单价为准。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推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虽然庞某以单价不一致为由要求退还定金,但由于她未能证明原本商定的单价,其要求退还定金缺乏事实依据。不过,法院考虑到双方在签订认购书过程中可能存在沟通误解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认为公司应当退还庞某定金。
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某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某径付。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各类合同,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每一项内容都符合自己的意愿。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或者与对方之前的约定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并协商修改,同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比如聊天记录、邮件等,作为日后可能出现纠纷的证据。签完合同后,也要妥善保管合同原件。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既维护了公平原则,也提醒了大家签订合同要谨慎。戴雯雯律师在执业的这段时间里,承办了数百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处理本案时,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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