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中,被告一是一家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均为股权出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这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在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借款合同》,但缺失能够证明款项性质从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关键证据。周科兵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最初的股权交易关系;整理了转账备注,明确款项为股权出资、项目入资和合同保证金;调取了工商登记和企业信息,证实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被告的抗辩观点。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以《借款合同》为依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周科兵律师则指出,案涉8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问题,周科兵律师强调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被告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和准确适用法律规则的方法论。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分析,准确剥离“借贷”假象,锁定股权让与投资基础关系。同时,他提交的各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被告的抗辩。此外,他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关键规则,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为当事人避免了85万元及律师费等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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