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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XX区某镇XX签订协议,负责当地污水处理厂运营,该污水处理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西安市某XXXXXX先后对该公司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某XXXX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公司仍不服,向西安XX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西安市某XXXXXX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超。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为何仅依据运营协议就认定该公司为处罚责任主体。为了核实,律师逐页翻看行政处罚卷宗,详细比对协议内容与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仔细研究处罚程序的相关记录。经过查证,发现认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需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等事实,而上诉人仅依据运营协议认定该公司为处罚责任主体,依据不足。并且,上诉人派出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审议,不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的法定要求。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李超律师在多年行政法领域的实务处理中,积累了1000+件行政案件的处理经验。他认为,在行政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要深入细节,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点和事实认定问题。接下来,他计划构建一套行政案件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服务于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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