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XX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在与XX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的电缆买卖交易中,原本的合作却陷入了纠纷,原告公司无奈之下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他们委托的正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的韩蕊律师。
韩蕊律师,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22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她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在从事律师工作前,她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不过在此次案件中,她展现出的是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事情的起因是,原告公司在20XX年X月X日,通过微信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进行电缆询价。双方经过补充磋商,原告公司将所需电缆型号、数量发送给被告确认,被告针对每种电缆型号进行最终报价,并在总价基础上下浮X个点作为电缆总货款价格,订货总款为XXXX.XX元。原告公司按约支付了货款,但被告公司却未能如期交货。原告公司只好重新找了一家电缆厂家购货。被告公司仅退还了部分货款,下余货款及货款差价经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公司遂在韩蕊律师的帮助下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韩蕊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公司据理力争。她向法庭提交了当事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承兑汇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产品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双方的电缆供需事宜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供货合意、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足以证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公司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原告公司已支付的货款被告公司应当返还。
对于原告公司要求按合同总标的XXXX.XX元的X%计算违约金的诉求,韩蕊律师虽积极主张,但法院认为,违约金的核心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金的主张应以当事人存在明确约定为前提,且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原告公司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违约金条款,且原告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已另行主张损失赔偿,故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XXXX.XX元的诉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被告公司明确告知无法按期交货后,已主动协助原告公司联系第三方供应商,该第三方报价为XXXX.XX元,而原告公司自行选择的某公司报价XXXX元,该采购价格并未超出被告违约时可预见的合理损失范围,甚至低于被告协助联系的第三方供应商报价,原告公司并未因另行采购产生额外的扩大损失。因此,法院对原告公司主张的差价损失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公司货款XXXX.XX元;驳回原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按比例由原、被告双方承担。
此次案件的处理,充分展现了韩蕊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她秉持“以法为盾,以理为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她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技巧,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尽管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诉求上未能完全胜诉,但成功为原告公司争取到了货款的返还,维护了客户的部分合法权益。韩蕊律师以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不断深耕,为客户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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