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X月XX日,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沈X与被告曹X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事故发生于2025年X月XX日7时45分许,被告曹X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沈X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认定被告曹X负全部责任。
面对这起案件,沈X委托了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的杨福律师,一直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他服务于宁波市,秉持着“愿我心能昭日月,望天下无忧”的执业理念,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本案中,被告曹X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亦未答辩,这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杨福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精心组织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他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了被告的责任;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等证明了原告的伤情;医疗费发票确定了医疗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则为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提供了依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原告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在计算各项损失费用时,杨福律师也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他准确计算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对于从事外卖行业的原告,杨福律师协助其正确主张误工费,参照2024年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杨福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曹X赔偿原告沈X29272.67元。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高效地解决了纠纷。杨福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庭审表现,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额赔偿,体现了他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高度负责。他的专业服务不仅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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