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与杜X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被张X发现后告知杨X。杨X与李X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冲突中,李X驾车撞击他人,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
一审时,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若干个月。李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驾车是要接走李X,并非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其辩护人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指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则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李X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意见进行了综合评判。关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法院查明,侦查阶段李X供述,为避免冲突升级,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拉走李X,李X驾车突然撞击杨X等人;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也证明,在劝架过程中,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拉走李X,李X驾车朝对方人员撞过去,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但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所以法院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关于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他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所以李X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其他情节,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已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李X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法院撤销了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若干个月。这个案子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刘振宇律师代理。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其中成功办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擅长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她核心服务河南开封地区,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她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还获评河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益服务之星。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切不可冲动行事,以免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在涉及到法律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振宇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在处理这起聚众斗殴案件时,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她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能够从容应对。正是因为她对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才能在二审中为当事人找到关键突破口,最终使得案件获得改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公正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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