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原告黄某系被继承人的母亲,被告李某系被继承人的女儿,二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于2026年1月13日去世,遗留住房公积金257766.73元。被继承人离婚后,被告长期由被继承人抚养,而原告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双方就继承比例无法协商一致,原告委托郑汉斌律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住房公积金,并考虑其年老无收入来源,予以多分。原告的诉求清单包括: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遗留的住房公积金257766.73元;考虑原告年老无收入来源,请求予以多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认为,按照一般的继承原则,应当对遗产进行均等分配。他们觉得虽然原告年老体弱,但这并不足以成为多分遗产的充分理由。
然而,郑汉斌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原告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完全符合这一法律规定所保护的对象。
2.强调公平与情理: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原告在生活上存在实际困难,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来维持生活。而被告相对年轻,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经济基础。在遗产分配中对原告予以照顾,既符合法律精神,也体现了情理。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认为,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给予原告适当多分遗产,是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也是对法律精神的正确贯彻。
综合以上几点,郑汉斌律师认为,原告在遗产分配中应当予以多分,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仲裁/判决结果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黄某分得案涉住房公积金的60%,计154660元;被告李某分得案涉住房公积金的40%,计103106.73元;住房公积金由原告领取,原告在领取后7日内向被告支付相应份额;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法院的这一调解结果,充分采纳了郑汉斌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遗产继承领域,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遗产就应该平均分配,忽略了法律对于特殊情况的规定。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即当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时,在遗产分配中应当予以照顾。这对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直接影响,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劳动者而言,这启示我们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类似的继承纠纷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郑汉斌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不可忽视。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充分收集了原告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等相关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他准确援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原告多分遗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在庭审策略上,他情理法结合,围绕原告的客观情况进行调解,促成对方理解与让步,实现了高效和解,既帮助原告实现了遗产权益的最大化,又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每一个继承份额都代表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汉斌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办案技巧,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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