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XX将位于濮院镇锦苑社区凯旋路南侧881号的店面房三间及二楼套房一套出租给曹XX,原本以为在租赁期限结束后能顺利收回房屋,然而事与愿违。合同到期后,曹XX拒绝搬出,这让陆XX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陆XX找到了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的沈沁梅律师,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沈沁梅律师,现任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拥有十四年专业法律服务执业生涯。她深耕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等核心领域,兼具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大量疑难复杂案件的实战经验。执业十四年来,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多件,成功办理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等相关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高频高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嘉兴地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口碑。
在陆XX与曹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5月5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租赁期间,曹XX未经陆XX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合同到期前,陆XX通知曹XX续租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租赁关系解除后,曹XX却一直居住在内拒绝搬出。陆XX请求判令曹XX腾出所租赁的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同时按每年150000元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租及此期间的水电费(审理中陆XX自愿放弃要求支付水电费)。
曹XX答辩称,其在2015年2月13日支付了2015年5月起的房租订金9000元,并于2014年11月开始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投入了60000元,若陆XX要求腾空房屋,则应返还双倍订金及60000元装修费。
沈沁梅律师为陆XX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庭审过程中,她协助陆XX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手机短信、结算单、收条等证据,以证明陆XX有权出租房屋、双方的租赁关系以及续租协商情况等。对于曹XX提供的证据,沈沁梅律师进行了有力的质证,指出部分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如曹XX提供的证明相邻房屋出租价格的证据,沈沁梅律师认为即使所述相邻房屋租金属实,也与本案无关,且原、被告从未达成房屋租赁的口头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4月30日到期,且双方未再签订续租合同,曹XX应依法将案涉房屋及时返还给陆XX。虽然曹XX辩称已与陆XX达成续租协议且已给付续租订金9000元,但因双方在2014年曾发生过空调、瓷砖交易,且曹XX并无证据证实转账的9000元即为续租款,结合租金支付惯例,法院未采信曹XX的答辩意见。
对于房屋装修问题,法院认为曹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已经陆XX同意,而陆XX也否认曾同意装修,故支持陆XX要求曹XX将案涉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请,确定曹XX恢复原状义务的具体范围为拆除案涉租赁房屋中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同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曹XX应向陆XX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具体计算方式按照双方在审理中一致同意的每年99000元的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881号的3间店面房以及2楼的1间套房中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拆除并将前述房屋腾空后交还给陆XX;按每年99000元的标准向陆XX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上述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驳回陆XX其余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沈沁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陆XX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紧扣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维护了陆XX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服务不仅帮助陆XX解决了实际问题,也再次彰显了她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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