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涉及法律的复杂情况,敲诈勒索罪便是其中较为常见且容易引发争议的罪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然而,如何准确界定“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区分正常的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易事。
在某些情况下,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权力的救济又不能及时到位时,当事人往往会选择自我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但这种自力救济必须在合理和必要的限度内进行,一旦超出这个限度,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
比如,当一方承诺给予另一方一定的钱财作为补偿,而事后却反悔不履行承诺时,另一方为了追讨这笔钱财采取了一些强硬的手段,这时候就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如果索要方有合理的请求权基础,且索要的金额并未明显超出应得的范围,同时采取的手段也只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并非恶意的要挟,那么这种行为可能就属于合理的自力救济。但如果索要方没有合理的请求权基础,或者索要金额远远超出正常范围,并且采用了严重威胁、恐吓等手段,那么就很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接下来要讲述的案例,就深刻体现了敲诈勒索罪与自力救济之间复杂的界限,而在这个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就是张烜墚律师。
张烜墚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他曾任检察官5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2015年转岗成为律师后,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性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取得无罪案例150余件,其中不乏法院无罪判决。他首创“捕前辩护”概念,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经验丰富,对二审案件辩护也颇有心得。
本案中,被告人李X与被害人赵X通过婚恋网站相识。赵X虚构“完美人设”,承诺给李X20万元并制作虚假转账截图。李X与赵X见面发生性关系时被偷拍隐私视频,事后赵X失联。李X为防止视频外泄并追讨承诺钱款,通过微信施压,虚构背景并披露赵X信息要求转账,赵X转账17045元后报警。在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李X均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判决其构成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
张烜墚律师在一审判决后介入此案。他先通过详细查阅聊天记录和听取当事人辩解,判断这是无罪案件,坚定了李X上诉的决心。在上诉期最后一天,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上诉,避免直接挑战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利风险,为二审争取到审查机会。
然后,律师全面梳理案卷材料,发现关键聊天记录光盘无法打开、被告人仅有一次有罪供述等重大程序瑕疵,并提交补充证据,让二审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同时,他反复与二审法官、检察官沟通,提交详尽辩护意见、法律依据和参考文献,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交流,逐步改变承办人“先入为主”的有罪认定。
在构建辩护逻辑上,律师明确指出李X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李X索要钱财一方面基于赵X承诺的20万元形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基于赵X偷拍隐私视频的违法行为,她有权主张侵权赔偿,且索要金额远低于承诺数额,目的是补偿和维权。客观上,李X的威胁言辞是在赵X失联、自身权益受损且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为防止进一步侵害而采取的震慑手段,属于方法不当的自力救济,未超出必要限度,不应被评价为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在二审庭审中,张烜墚律师据理力争,反对检察机关“发回重审”的建议,指明案件事实已查清,发回重审只会拖延正义。其辩护过程情理法交融,打动了庭审人员。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李X无罪。
在这个案件中,张烜墚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精妙的办案策略,实现了从有罪到无罪的逆转,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担当。同时,该案件也警示司法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要重视实体审查,合理界定“自力救济”行为的边界,具有重要的法治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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