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清楚,判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原告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8日工资23651.53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601.75元;社会保险补缴问题依法另行处理。”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周杨辉律师严谨且专业的工作过程。接案之初,面对原告邵某的遭遇,周杨辉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初步判断,股东身份与劳动关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股东身份不应影响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这一判断的法律依据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等要素,与股东身份并无必然关联。
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诸多难点。被告辩称原告系公司股东,2015年3月起承包分店自负盈亏,且社保已随工资发放。周杨辉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仔细梳理原告入职以来的工作记录、工资发放明细等资料,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且被告存在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保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庭审中,核心争议焦点为股东身份是否影响劳动关系认定、被告主张的承包经营是否成立、欠薪及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是否免除。被告坚称原告的股东身份影响劳动关系,且承包经营无需支付工资和社保。周杨辉律师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扭转局面的关键环节,周杨辉律师精准区分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的法律边界,有力地破除了用人单位以股东身份规避劳动用工责任的抗辩。他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否定了用人单位无证据支撑的承包经营主张,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的违法事实。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周杨辉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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