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宪合律师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自2010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成果显著。在合同纠纷领域,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高额保险金及工程款;交通事故案件中,高效处理赔偿事宜;刑事辩护方面,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判决。
魏宪合律师在各类合同纠纷处理上有着独特的优势。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他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准确抓住案件关键。对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情况,他能深入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履行询问义务,为投保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里,他善于梳理合同关系,收集有力证据,应对对方提出的合同无效等抗辩理由,保障施工方的工程款权益。
下面以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例进行详细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此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保险公司提供了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这给冯X某一方的举证带来了压力。其二,如何证明保险公司未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是案件的关键难点之一。
魏宪合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策略。在法律依据方面,他依据相关保险法规定,强调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在谈判和诉讼技巧上,他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起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投保人而言,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但同时也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明确的询问义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履行询问义务,审慎审查投保人的健康状况。此案例也为类似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参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关注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以保障公平公正。魏宪合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代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要规范业务操作,严格履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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