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时,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呈现“空壳化”,卢某的债权眼看要陷入绝境。于是,卢某将该公司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能否向其追索?
拆解争议点
关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是否担责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该公司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确实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双方主张:原告卢某主张,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公司和股东张某未明确表达意见,但在后续和解中默认了可能存在的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股东的责任不能被忽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运营的基础,若公司无财产偿债,股东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能否追索
法院查明:经调查,股东张某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双方主张:原告卢某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未积极抗辩。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核心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认缴并非无责任。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无财产偿债时,卢某有权向其追索。
整体判决结果
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你是债权人,遇到公司无财产执行的情况,别轻易放弃。要深入了解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看看股东是否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一旦发现,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股东追债。如果你是股东,一定要履行好出资义务,别以为认缴就可以不担责,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结尾
在这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卢某最终成功实现了债权,避免了损失。这启示我们,在面对公司债务执行难题时,法律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向未出资股东追索债权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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