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某作为济南某恒实业的职员,因非法收购2只陆龟,与非法出售该陆龟的尹某一同被指控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检察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中,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四千元;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六千元等。安某面临着有罪判决的困境,其合法权益似乎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而此时,他将希望寄托在了专业律师身上。
山东济南王之虎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王律师曾在某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转岗后一直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研究,擅长对传统犯罪、职务犯罪以及金融经济等犯罪的研究与辩护,带领团队侧重于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其执业理念是“攻刑以专,相靖予霖”,始终以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核心。
在安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王律师紧扣人工繁育动物定性、是否属保护范围、罪与非罪边界等核心争议点。他凭借着自己在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背景,以及多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经验,提出了不构成犯罪、构罪亦应免刑的辩护意见。王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直击一审定罪逻辑缺陷。
王律师在学术方面也颇有建树,主编《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教程》、执行主编《检察视角下的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参与编著山东省律协专项操作指南;撰写多篇论文获山东省法学会、律师协会及华东律师论坛奖项,多篇刊发专业期刊,研究覆盖认罪认罚、有效辩护、涉网金融犯罪等多领域;同时研发《公司视角下的职务犯罪》《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技能》等十余门实务课件,深耕刑事专业授课。这些学术成果为他在办理案件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
在上诉阶段,安某委托王之虎律师和实习律师朱某担任辩护人参与二审诉讼。济南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王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让合议庭对案件有了新的认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相关主张,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法作出(20xx)鲁0x刑终1xx号终审裁定,撤销济南市xx区法院(20xx)鲁01xx刑初3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全案发回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王之虎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经验、扎实的学术功底和专业的辩护能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纠正原判的关键程序机会,避免了一审错误裁判生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这种执业风格,也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为众多面临刑事指控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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