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南京市,某XX公司是第5367xx号、第76505xx号、第133605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旗下“Lx-Nxxx”系列品牌经多年经营与宣传,在国内外知名度极高,于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谢某在淘宝网开设“某运动精品折扣店”,未经授权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购得被诉侵权商品,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且商品细节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假冒产品。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江苏泰州靖江地区执业,接手此案后,将公证书作为突破口。这份公证书形成于证据保全时,以书面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从浏览被告侵权店铺页面、商品链接,到下单购买、收货拆封等全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邵如阳律师是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领域。其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硕士的教育背景,使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能精准把握知识产权案件的核心要点。在处理本案时,这种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有助于准确分析商标侵权的法律关系和证据要点。
接案后,邵如阳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原告向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在审查证据过程中,他发现被诉侵权商品的吊牌、包装袋、水洗标等细节与原告正品存在明显差异,这是认定侵权的重要疑点。随后,他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逐项比对,还从商品细节处与正品进行对比,进一步强化侵权事实。同时,考虑到原告未提供具体损失及被告获利的直接证据,邵如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结合原告商标的驰名程度、被告的侵权规模、侵权商品的价格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向法庭明确提出法定赔偿的适用主张。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邵如阳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侵权事实和赔偿主张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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