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因业务需求,通过一些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一开始获取的总量达到了XXX余条,经过筛选后还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只是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并没有促成实际业务,也没有从中获利,之后还把留存的信息删除了。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同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认定情况
第一,信息使用用途是否合法
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是经营需要,认为是合法使用。但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是违规违法的。法院查明这一情况后认定,使用用途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根据相关规定,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就要按照“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来判断。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所以构成犯罪。
第二,是否适用缓刑
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并且有“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赵骄虎律师在辩护时,重点聚焦这些有利情节,结合当事人的悔罪表现,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可以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判决当事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一定要合法合规。如果有业务需要,要确保信息来源合法,使用用途正当。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便利而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同时,一旦涉及到法律问题,要及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
结尾
在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中,当事人原本面临着可能的实刑处罚,但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赵骄虎律师的专业辩护。赵骄虎律师自2011年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在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学基础。在本案中,他前期积极争取不起诉,虽因涉案信息数量过多未获支持,但后期辩护时精准抓住“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为当事人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处罚的影响。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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