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手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声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被告方却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
此时,阎乔律师接受了被告的委托。阎乔律师是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在合同、家事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阎乔律师接案后,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商事票据纠纷实务的精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迅速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他指出,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他在举证质证时逻辑清晰,充分展示了自己的专业能力。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而且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阎乔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对商事票据纠纷实务的熟悉,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通过专业的论证和清晰的逻辑,为被告成功赢得了诉讼。他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也为企业应对各类票据纠纷提供了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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