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为了孩子,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女士还是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期间王先生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后,李女士决定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李女士离婚后可能居无定所,而王先生却可能继续占有房子。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找到了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
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首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等,锁定了他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为李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其次,针对无证房无法分割所有权的难题,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男方出轨、房屋为婚内购买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证据。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正常居住;王先生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结合陕西的办案经验,处理这类婚姻纠纷,在证据方面,要注重收集能证明对方过错以及自身权益的证据,像本案中夫妻分居、男方出轨等证据就起到了关键作用。在法律适用上,要熟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灵活运用居住权等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遇到类似的婚姻纠纷,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