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张某及其家属陷入了极度的焦虑与无助之中,案件看似证据确凿,形势十分严峻。
李鉴春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他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李鉴春律师由此判断,张某的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一发现,为案件的辩护找到了关键突破口。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避免了刑事追诉,恢复了正常生活,也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寻找辩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始终坚守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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