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诈骗案
2021年3月至11月,当事人张某与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脚手架工程。期间,张某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撤离时未清点告知。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原告认为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处理设备,构成合同诈骗罪。
接受委托后,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迅速制定辩护策略。一是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二是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三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属民事范畴;四是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
庭审中,检察机关提出张某行为构成合同诈骗。李鉴春律师回应称,张某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撤离未清点不构成诈骗,本案应属民事纠纷。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缺乏非法占有故意,决定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检察院维持决定。本案取得不起诉结果,为当事人避免刑事处罚和经济损失。
2022年10月,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骗,部分资金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提供多张银行卡并协助流转,涉案资金20342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
接受委托后,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迅速制定分阶段辩护策略。一是审查批捕阶段,确认万X从犯地位,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认罪认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二是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三是审判阶段,继续为万X辩护。
审查批捕时,检察机关认为万X有逮捕必要。李鉴春律师指出万X从犯、初犯、退赃认罪等情节,不符合逮捕条件。
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法院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取得不予批捕和缓刑判决结果,为当事人减轻刑罚。
偷越国境案
2018年,熊X等七人以办理驾驶证转换为目的,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1月,熊X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认为熊X构成偷越国境罪。
熊X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接受委托后,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系统阅卷,迅速制定不起诉辩护策略。一是明确行为动机,界定情节性质;二是全面梳理从宽情节;三是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
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认为熊X构成犯罪。李鉴春律师指出熊X目的特殊,危害小,有自首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政策。
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不起诉结果,为当事人避免刑事处罚。
本案在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等不利条件下,凭借李鉴春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有效的证据组织和积极的沟通协调,最终实现不起诉、不予批捕和缓刑判决,充分展现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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