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在202X年X月,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减肥药有毒有害仍进行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而被告人一方,在李宏瑞律师的代理下,希望能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认为被告人有诸多从轻情节,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从这些证据中可以清晰看到,被告人仅实施了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还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支持被告人适用缓刑,主要基于多方面考虑。首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销售行为单一,获利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被告人具有法定从宽情节,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再者,其作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又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也被考量。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本案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售卖食品时一定要确保其安全性,千万不能为了获利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旦涉及此类犯罪,要及时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从轻处罚。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因销售有毒减肥药面临法律制裁,但最终获得缓刑判决,这离不开李宏瑞律师的专业辩护。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参与过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精准把握关键情节。他深入分析案情,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从多个维度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结果。正是他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把控和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才使得被告人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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