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B公司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B公司按约供货,A公司却未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起诉后,一审胜诉,但A公司不服上诉,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要求改判。B公司委托了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汪育倩律师。汪育倩自2019年开始执业,已承办超300件案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确定核心争议焦点为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她深入分析案涉合同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提及“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却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且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汪育倩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毕业于吕梁学院的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指出,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同时,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经B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主张的以房抵款条款因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围绕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她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双方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仅为付款方式的意向性表述,未形成具体、可执行的协议,既未选定房源,也未就房屋价款、交付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不具备履行条件;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提出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等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明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汪育倩展现出了对当事人的关怀。她深知这起案件对B公司的重要性,不仅在法律专业上为B公司据理力争,还在沟通中耐心安抚B公司的焦虑情绪。作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始终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将每一起案件都视为重中之重。
最终,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汪育倩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111,805元及逾期利息。经历这场官司,B公司对打官司有了新的认识,明白了在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让自己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找到正确的方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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