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的人应该携带什么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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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携带申请书、证明材料、有关文书和材料。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申请国家赔偿的人应该携带什么材料

申请国家赔偿的人应该携带什么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2、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4、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1、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2、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3、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4、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5、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6、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1、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2、损害是否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3、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4、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5、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前款事项时,对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等是否合法,应当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应当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1、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行为;

2、是否造成精神损害后果;

3、侵犯人身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1、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费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

2、死亡证明书或者伤残、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3、因误工减少收入的,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医疗单位出具的休息诊断证明等;

4、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扶养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情况,以及前述人员有无其他扶养义务人的证明;

5、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是否合法以及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

6、其他有关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1、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等证据;

2、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等措施的法律文书、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3、已损毁、灭失、拍卖或者变卖财产价格的证据;

4、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据;

5、其他有关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已经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纠正或者确认违法行为的案件,赔偿请求人就违法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

1、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3、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4、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期限内无法参加案件处理的;

6、拟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但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的。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及时恢复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应当制作《国家赔偿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

1、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2、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3、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4、在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前,赔偿请求人书面要求撤回赔偿申请,经审查,出于赔偿请求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需要终结审查的其他情形。终结审查应当自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对存在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予国家赔偿的,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将协商情况记录在案。赔偿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协商结果制作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拒绝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2、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赔偿请求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是否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对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载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过错程度、情节、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注明,并说明理由;决定赔偿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具体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也可以单独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时间,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2、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书;

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书;

5、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的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1、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2、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申请人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

4、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

5、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结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

收到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不是复议机关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提出。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外,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

受理后发现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和解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撤回并终结审查复议申请。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载明调解过程和结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调解协议签署后,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依法予以维持;

2、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3、原赔偿决定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依法予以变更;

4、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作出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决定不当的,可以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或者继续审查赔偿申请,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的决定;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

1、支付赔偿费用的,由装备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办理;

2、返还财物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在二十日内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造成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履行,也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委托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履行。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财政机关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用。追偿赔偿费用应当结合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确定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为责任人员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责任人员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违反规定采取补偿、救助等形式代替国家赔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赔偿义务机关在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执法办案部门不提供相关情况、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配合甚至阻挠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掩盖违法事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或者拒不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赔偿义务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及时、主动纠正执法过错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以减少或者不予扣分;有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赔偿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申请国家赔偿是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重视,是好事情。但是在前去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当事人应该携带好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材料,如果带少了必要材料,申请势必不成立,携带少了关键的证明材料,则可能导致赔偿申请的失败,因此都要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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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要带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工伤认定要带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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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丧葬费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申领丧葬费需要携带哪些材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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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生育津贴申领需要带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办表格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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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预告登记需要带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预告登记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为,一物数卖情况下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的,均可引起债权变动,而同时存在的各个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标的物可设立数个债权,其间没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时,问题的焦点是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而在我国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例如出卖人先与买受人甲订预告登记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乙,并向乙办理移转登记。在此情形,买受人甲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原则上仅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此种状况,对买受人甲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就产生了预告登记制度。
二、办理预告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要件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带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7、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原件1份; 8、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1份; 9、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1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注意: 1、工伤(工亡)、非因工死亡案件,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死亡员工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工伤认定书或死亡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2、凡需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被申请人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请到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打印注册信息登记资料; 4、被申请人为非企业单位的,请到立案窗口由工作人员出具介绍函到相关机构打印注册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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