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得从2024年X月4日说起,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由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工地,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问题逐渐浮现。XX公司称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分包合同明确要求XX公司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颜XX是通过XX公司雇佣人员姚XX到工地工作的,工作短期灵活,不受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管理,与任何一家单位都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与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XX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于2024年10月2X日退场存在错误,因为XX公司工作人员催促工期并不代表要求其退场,且XX公司也未办理退场手续,从施工群聊天记录看,XX公司人员一直在施工。另外,XX公司代付工资和垫付医疗费是在劳动监察部门要求下的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作为认定与颜XX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然而,颜XX却有不同的说法。他表示,通过向工友姚XX求证,XX公司仅施工了1号、2号等十基,2024年10月2X日左右,除这些外的其他基座,XX公司的XX和李XX要求工人直接给XX公司干,出事当天,他在第11号基础坑口出事,不在XX公司实际工作范围内,从那时起,双方就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综合判断。颜XX在XX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中工作,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主张颜XX为XX公司雇佣人员,却未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XX公司撤出项目后,颜XX工作由XX公司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垫付工资、医疗费行为是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因此,一审判决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了沙石料证明,但法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未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颜XX在XX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中工作,受其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受伤后医疗费也由其垫付,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河北、承德等地提供法律服务。他深耕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5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劳动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重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仅仅以代付工资、垫付医疗费等行为来逃避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岩律师凭借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案件实操经验,在这个案件中准确把握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要点。他在执业的这些年里,办理了大量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这种经验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地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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