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章由谁保管储存?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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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人章一般是法人自己,也有让公司财务部门出纳人员管理的情况。公司印章的保管,应实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公司可以要求印章保管或管理者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保管者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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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章由谁保管储存?

公司法人章一般是法人自己,也有让公司财务部门出纳人员管理的情况。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印章的保管,应实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一般来说,公司印章的保管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印章管理者:明确印章管理者的岗位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责任

公司可以要求印章保管或管理者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保管者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职责,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印章管理工作的法律防范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印章的重要性,加强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加强管理者的岗位意识的同时,也要建立规范的印章管理规定,如:明确印章管理者的管理职责,规范印章使用的业务流程,以及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等,使印章管理工作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2、印章使用:建立并使用统一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和使用登记表

公司应建立并使用统一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和使用登记表,使用者要遵守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一般来说,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者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时,要确保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一般情况下,未经企业主要领导亲自批准,不允许使用者将印章携带外出,即使需要外出携带,最好指定可信任的人随往,确保印章安全。

3、严格控制或禁止在空白文件上盖印章

印 章使用过程中,印章管理者一定要确保使用者不能在空白文件,如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空白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要经过公司核心管理 者的同意,如果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件无用后,持有者也要该空白文件退回印章管理部门(如行政部、办公室),请其妥善处理,从而确保用章安全。

4、对变更或撤销的部门或公司及时处理相关印章

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 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 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5、印章不小心遗失了,该怎么办?

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之后,在进行补刻时,要拿上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登报申明、补刻印章申请书等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然后到指定印章公司进行刻章。

公章丢失,即使自己保留了所有的公章信息,例如样式和编码,也不能私自进行刻章,否则将面临拘留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自古以来我们不能取保每个人在担保一个行为的时候可以让当事人亲自出面,所以就出现了印章的代表,现在的公司所具备的法人章其实就是代表着整个公司,所以法人章的保管也一般都是由法人自己执行或者交给公司的重要部门专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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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由公平正直而且又有威望的族人保存保管,遗嘱作为身后财产处理的依据,属于重要文件,可以写多一份放在自己的律师处或者公证机关,自书遗嘱对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视为自书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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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是由谁保管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法人章的定义法人不是具体的人,而是单位。因此,法人章其实就是单位的公章。但是由于人们在习惯上将真正的法人章称为公章,反而将法定代表人章称为法人章,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约定俗成。所以将圆形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法人章简称为公章,而把方形的法定代表人章简称为法人章,只要沟通双方理解没问题即可。
二、法人章的使用对象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法人”是企业,而不这个企业的厂长、经理、老板等那个有血有肉的人,这就好办了,那么,“法人章”就是公章,就是圆圆的,刻有企业全称的那枚公章。法人章方的那种,刻有人名的,不是法人章,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就是这个企业的厂长、经理、老板。法定代表人章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这个词只能简称为“法人代表”,不可以称为“法人”,以免与真正的法人——企业弄混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不是一个概念,这里搞混了!
三、法人章由谁保管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没有规定一般由法定代表人保管。
1、法定代表人章如果单独使用代表法定代表人自己,如果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
2、一般来讲公章权力最大,但你们可以限定公章的使用,例如使用公章需两个股东以上同意并进行登记的制度。
3、一般使用银行账上的钱,需要在银行预留印鉴,该印鉴是支票专用章和某个人私章,一般单位用的是法定代表人私章,也有的单位用的是财务负责人的私章,同样也可采用上述办法加以控制。上文对公司法人章应由谁保管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公司法人章应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人保管,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法人章则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法人章盖章具有法律效应,代表了公司行为,盖章的人需要对盖章负责,所以公司法人章需要由指定人员妥善保管,不能被非法分子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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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习金融专业的,但是现在有个问题不明白,想知道发票专用章由谁保管,有什么管理方法
[律师回复]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企业合同的专用章管理,规范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保管,制
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等。
第二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第3条合同专用章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4条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由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总裁等)
签章,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5条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法务部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
上使用。
第6条业务经办人代表企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
批单”,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7条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
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1、未经编号的合同。
2、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
3、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第8条原则上,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专用章到异地使用的,应经总裁批准,并到印章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章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第9条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第10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
时请假,应经总裁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11条合同专用章存放在配锁的 办公抽屉里,节假日放在安全处,并贴封条,
重新使用时应先验锁和封条。
第12条合同专用章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停止使用并交综合管理部予以封存或销
毁。
第13条合同专用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予以处
理,同时,登报挂失作废。
第14条废止的合同专用章保存××年。
第15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企业综合管理部和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17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存货人有权利保管仓储吗
[律师回复] 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存货方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保管方的义务内容如下: 1、保管方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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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章应由谁保管?
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没有规定一般由法定代表人保管。1、法定代表人章如果单独使用代表法定代表人自己,如果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2、一般来讲公章权力最大,但你们可以限定公章的使用,例如使用公章需两个股东以上同意并进行登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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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给付仓单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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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存货人有保管权吗,存货人有保留权利吗
[律师回复] 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存货方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保管方的义务内容如下: 1、保管方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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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公章由谁管理?
公司公章由谁管理在我国公司法上没有任何的规定。但在公司的公章的管理规定中有相关规定。一般是由印章管理员管理,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行政主管专人负责管理。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部门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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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的程序:
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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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手续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的程序:
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的程序:
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的程序:
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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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谁保管?
根据相关的规定: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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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费用由谁承担
在通常情况中,债务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义务通常由债权人来承担,因为债权人自身的原因无法收到债务人的承诺履行,并且为了保护债权人本身的合法权益,关于提存的各项费用也理应由债权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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