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宁波市,XX公司与慈溪XX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慈溪XX公司运输至河南XX公司(C公司),货物价值57120元。货物装车后,双方工作人员在运输单和送货单上签名。XX公司支付运输费后,C公司反馈未收到货物,双方就货物是否交付产生争议,XX公司遂起诉慈溪XX公司要求赔偿货物遗失损失。
朱佳嫣律师自2023年开始在浙江宁波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接手此案后,她将送货单作为突破口。该送货单形成于20XX年X月XX日,为纸质单据,内容包含货物信息、托运人及承运人签名等。虽然送货单上有“王X”签名,但朱佳嫣律师发现这是慈溪XX公司工作人员或其雇佣司机所签,不能直接证明货物已交付给C公司。
朱佳嫣律师专精于民商事领域,尤其在合同纠纷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余件。在本案运输合同纠纷中,她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从复杂的运输流程和证据中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提供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接案后,朱佳嫣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双方的运输合同、送货单、支付凭证等全案材料。在审查送货单时,她发现“王X”签名仅能证明货物交付给了慈溪XX公司运输,无法证明货物已送达C公司。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她申请法院向C公司调查货物入库信息,发现C公司20XX年X月至X月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案涉货物的入库记录。同时,她仔细研究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慈溪XX公司在XX公司反映货物未收到时,表示会找签收单据核对,但一直未提供相应单据。朱佳嫣律师将这些调查结果和证据进行整理,提交给法院作为有力支撑。
一审法院认定慈溪XX公司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判决其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及利息。慈溪XX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结案前,朱佳嫣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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