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就曾遭遇一场商标权纠纷的风暴。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手握“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指控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百公司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王丹律师临危受命,她凭借理工科与法学的复合背景,迅速投入案件分析。她深知,要为XX公司成功抗辩,关键在于证明其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王丹律师仔细查阅相关文件,发现XX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而且,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同时,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王丹律师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充分举证和论证,最终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XX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还避免了拆除已交付小区数千户开关插座产品的损失,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另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同样扣人心弦。原告南通XX公司系“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并由另一被告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王丹律师再次展现出她的专业能力。她精准地进行侵权比对分析,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坐垫前端中部”这一关键部位存在显著差异,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她深知对于坐垫类产品,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显著影响。在法院组织的当庭勘验和比对过程中,王丹律师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不侵权的理由,引导合议庭关注并采纳了关键区别点。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XX厂成功避免了可能面临的重大损失。
还有一起类似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不侵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等多维度抗辩理由。她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的法律标准和裁判规则,将法院的审理焦点引导至双方产品最具决定性的区别点——前端中部的“凸起”与“凹陷”设计差异上。在二审中,她坚持一审中的核心观点,协助法院巩固对关键事实的认定,最终促成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的经济赔偿,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客户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
王丹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案百余件,主攻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等知识产权领域。她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以技术+法律复合视角,精准突破案件难点。在处理这些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她注重证据梳理,擅长通过技术比对与法律论证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为众多企业解决了知识产权纠纷难题,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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