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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交叉领域的实质性边界与定性辩护
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认定甲X与乙X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李建鹏律师深入分析后指出,二人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在客观行为上有本质区别,敲诈勒索强调通过威胁或要挟手段获取财物,而受贿罪侧重于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李建鹏律师抓住了这一关键区别,准确指出原审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将罪名改为受贿罪,实现了罪名的变更。
在甲某串通投标案中,甲认罪认罚。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辩护意见。在认罪认罚的框架下,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成功推动法院采纳“未造成实际损失”“与中标方无关联”等关键辩护意见。虽然未能实现无罪判决,但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到最轻处罚,仅判处罚金,体现了在认罪认罚框架下挖掘量刑协商空间并进行有效纠正的专业能力。
前置审查阶段的证据阻断与程序阻击
在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李建鹏律师在侦查阶段通过精细化阅卷、证据链重构等策略,排除了弓某某的作案嫌疑,使其无罪释放。这体现了在前置审查阶段,律师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分析,阻断可能导致入罪的证据链条,从而实现程序上的阻击,避免当事人被错误追诉。这种在案件早期就介入并发挥作用的能力,是李建鹏律师刑辩专业能力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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