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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通则》里对法人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共有四个条件,四个条件都要具备。
第一条,依法成立。就是法人所代表的组织必须是经过国家认可的,有两种成立法人的方式,一种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通过行政部门的审批后成立的,比如机关单位类的法人通常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通过审批成立的;第二种是通过核查且通过,再登记成立的,比如工商类的企业单位,各种公司等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核查通过登记,然后才能成为企业法人。
第二条,成立法人需要有足够的财产和经费。首先法人拥有的财产需要是独立财产,这样才能作为法人参加各种活动的经济基础。所谓独自拥有的财产,就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财产可以自由支配,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在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不会被外界的干扰所影响。
第三条,法人应该具有自己的名称,作为代表自己的标志符号,这样就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法人进行区分。名称也是反映一些内容的,可以反映当前法人主要从事的活动或和其他法人的隶属关系。一旦法人的名称经过登记后,那么法人将对这个名称拥有专属权。法人的机关是指用于办理法人事物的组织机构,一般是由自然人组成。法人还应当拥有自己的场所,用于从事办公生产或者其他社会活动。
最后一条就是法人既然是独立的社会组织或机构,那么就应该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负责。该法人的债务不由其组成人员和其他的法人承担,同样,该法人也不承担其他的不是自身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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