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验资吗?
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另外,外资企业任何行业均需验资,需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认缴合理出资数额。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那么也会促使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随之建立起来,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国家也会制定并要求企业遵守公司法,在公司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所有的企业在注册时,都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资金,也是不需要进行验资直接去工商局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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