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刑事证明责任一般由谁承担
刑事证明责任一般由犯罪份子承担。刑事证明,指刑事控辩双方(包括公诉人、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并运用证据阐明待证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二、举证责任转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只是明确了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至于案件中具体事实或情节的举证责任,则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这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也会从公诉方或自诉人转移到被告人身上。
举证责任转移并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定。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特定价值取向,即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需要。然而,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考虑诉讼活动中证明的需要和举证的便利,即由哪一方先行举证更有利于诉讼证明的推进。在这个意义上讲,举证责任的转移是以举证便利和诉讼效率为前提的。
三、刑事证明
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结果上正确处理案件。其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在诉讼进行中,程序如何进行及许多措施的采取尤其是裁判的作出,都涉及证明标准问题,因此,研究这一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确立可操作的,符合人类诉讼规律的证明标准,是准确地进行证明活动、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前提,能够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有利于推动诉讼法学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但由于我们过去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的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这三种学说存在较大分歧。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的反思与检讨,我发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坚实理论基础的客观真实标准具有了某种不现实性和理想化倾向,法定证明标准过于简单、僵硬。因此笔者采取理论分析、比较、归纳总结等方法,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
凡是都是要讲究证据证明的,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犯罪人员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法院也是不能进行判决的,因此在起诉法院的时候,我们应该就该事件的证据进行一定的收集,这样才能保障在起诉过程中能得到有利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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