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建龙律师自2002年起执业,服务于湖南天隆律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金融证券、合同纠纷等领域。此次,A公司委托陈建龙律师代理其与贵州XX公司、C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原告A公司为贵州XX公司的株洲XX项目供应页岩砖,经结算对方欠付货款,C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付款。然而,汇票到期后C公司拒绝付款,A公司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及违约金。被告贵州XX公司以非票据债务人抗辩,C公司则以无真实交易、未收到拒付通知等理由拒付,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票据合法性、真实交易关系、拒付事实以及追索权行使条件上。
A公司最初掌握采购合同、对账结算单、发票等基础交易证据,但缺乏完整的票据流转与提示付款过程的证据。陈建龙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固定基础交易证据,完整提交采购合同、对账结算单、发票等材料,以此证实债权债务真实合法,票据取得具备合法依据,直接驳斥C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抗辩。其次,梳理票据流转与提示付款全过程,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证明等,证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权利完整。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C公司提出无真实交易、未收到拒付通知等质证理由,陈建龙律师精准适用《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明确持票人对出票人享有法定追索权,清晰区分票据责任与基础合同责任,有力反驳被告各项无理抗辩,对C公司关于利息、诉讼费的免责主张逐一驳斥,坚持诉求合法有据。同时,协助法庭厘清法律关系,在法院释明后明确以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确保诉讼方向准确、请求合法。
最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陈建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票据款XXX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贵州XX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C公司全额承担。A公司XX万元票据本金及合法利息诉求全部实现,成功挽回企业资金损失。
陈建龙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优先固定基础交易证据,以证实债权债务真实合法;梳理关键流程证据,如票据流转与提示付款过程,确保票据权利完整;精准适用法律,在庭审中有力反驳对方抗辩,明确诉讼方向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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