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租赁领域,转租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是常见模式。然而,由于厂房建设手续不完善、租赁合同约定模糊等问题,在遇到拆迁等情况时,极易引发拆迁补偿分配的争议。特别是当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实际使用人的补偿权益往往难以确定,再加上证据获取困难,导致此类纠纷的解决充满挑战。
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在处理一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中,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补偿。该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通过专业的法律策略,为委托人追回了173,960.26元的拆迁补偿款。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这起案例。
这起案例中,原告许某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被告何某位于佛山市某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公司。但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某于2021年4月完成搬迁后,与房东何某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未果。何某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但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某支付其应得部分。
许某的核心诉求是要求何某支付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共计332,605元。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案涉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这使得许某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补偿权益难以确定。其次,何某拒不提供《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导致关键证据缺失,许某无法准确知晓补偿项目和金额。
面对这些难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从2018年开始执业的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开展工作。他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某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某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某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针对何某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在另一起婚姻家事领域的案件中,同样展现了卢扬超律师的综合能力。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就房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女方认为房产是婚后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同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男方则主张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女方无权分割,并且孩子应由自己抚养。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房产的出资情况复杂,涉及婚前婚后的资金往来,同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也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卢扬超律师接手案件后,对双方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收集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明确了房产的出资比例和性质。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他深入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惯、学习情况以及双方的抚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最终,法院判决房产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女方获得了相应的份额,同时考虑到孩子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将抚养权判给了女方。
卢扬超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具有独创性,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破解了证据缺失的难题。在谈判或调解时机的把握上,他精准恰当,能够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双方的态度,适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法律适用上,他也有所突破,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租赁合同一般会认定无效,但会根据实际情况保护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出资情况以及孩子的利益等因素进行判决。
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一位合适的律师至关重要。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了证据精细、行动快速、策略灵活的综合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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