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原告为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一家央企集团。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且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起初,原告掌握着与被告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的凭证,以及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的证明。然而,关键的缺失证据在于如何证明公司注销后母公司应承担责任,以及实际的租金计算和钢模板租赁关系的合法性。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为了证明公司注销后母公司应担责,他深入研究公司合并注销的相关文件,找出被告子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这一关键事实,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租金计算问题,律师收集整理了后续持续发生的退货与租金相关证据,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在认定钢模板租赁关系时,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方面,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补充的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在质证时,坚持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及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理由。对此,朱俊健律师一一回应。针对责任承担问题,律师依据收集到的公司合并注销文件及法律规定,说明母公司应直接承担责任;对于“已结算”抗辩,律师出示后续退货与租金证据,指出结算并非最终结算;对于租金证据和钢模板租赁关系,律师以整理好的提货单、行业惯例等证据进行反驳,强调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朱俊健律师有着自己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公司主体变更相关证据,确定责任承担方;二是详细梳理租赁业务的全过程证据,包括阶段性结算、后续业务往来等,还原真实租金情况;三是注重从多方面收集证据证明事实租赁关系,如单据制式、人员操作等结合行业惯例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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