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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南宁的一起建材供货纠纷中,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矛盾,被告A拖欠数万级别货款未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货款及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不超过数千级别的违约金,但被告A不服上诉,要求改按LPR计算违约金。
2012年开始执业的杨国鹏律师,是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他长期秉持“深耕一线、精研实务”的理念,累计代理案件量超1300件,年均承办案件逾百件,在民商刑交叉、公司治理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原告A继续委托杨国鹏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在二审审理中,杨国鹏律师以“结果导向”为核心,融合“法律+商业”双重视角,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抗辩。他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其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杨国鹏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论证一审违约金认定的合法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确保了四川南充地区原告A顺利收回拖欠货款,更捍卫了其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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