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4月,黄某入职某能源公司,长期从事热电技术类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近15年。2024年11月,公司以机构调整为由,在未充分协商、未保障薪资待遇的情况下,将黄某从技术管理岗强行调至后勤类岗位,导致工资大幅降低,且收回原岗位打卡权限,致使黄某无法正常提供劳动。
黄某认为公司调岗不合法、不合理、缺乏协商程序,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仲裁与诉讼主张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黄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顾建伟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本案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抗辩理由如下:调岗系经营自主权、岗位取消合理、员工拒不到岗,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
顾建伟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调岗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公司调岗无关联性,将技术管理岗调至后勤类岗位,与黄某的专业和工作经验严重不符;降薪明显,大幅降低了黄某的工资待遇;未与黄某进行充分协商,程序违法。因此,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2.员工被迫解除合同应获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收回原岗位打卡权限,致使黄某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同时,公司未保障黄某的薪酬待遇,黄某被迫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司应支付相应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违法调岗导致黄某无法劳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支付相应工资。另外,黄某在工作期间存在未休年休假的情况,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4.合理调整诉求方向:社保、公积金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顾建伟律师依法调整诉求方向,集中火力保障经济补偿金、工资、年休假工资等可胜诉核心权益。
最终法律结论:公司的调岗行为构成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黄某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顾建伟律师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某能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23日解除;
3.公司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425元;
4.公司支付2024年12月、2025年1月工资13062元;
5.公司支付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09.2元;
6.公司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行使经营自主权,进行调岗、降薪等操作。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用人单位调岗必须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要与劳动者充分协商,保障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和劳动条件。否则,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用人单位在进行调岗等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操作而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当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调岗、降薪等情况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顾建伟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梳理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通知函、打卡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公司违法调岗事实;在法律定性上,精准界定调岗违法性,精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确立完整的法律逻辑;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反驳公司“合法用工自主权”抗辩,合理切割诉求范围,集中力量保障核心权益。最终全面实现劳动者权益,为劳动者争取近23万元经济补偿与工资款项,并判令单位出具合法解除证明,保障失业待遇等后续权利。
劳动权益无小事,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障。顾建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劳动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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