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安阳,有这样一起令人揪心的案件。一位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梗,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而单位却否认劳动关系并拒绝赔偿,这让家属的处境雪上加霜。就在这时,他们找到了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的马朝丽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马朝丽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自2015年起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她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等领域,执业期间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所办理案件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她曾连续被林州市司法局及安阳市评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还获得了诸多荣誉,如2023年参加安阳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被评为最佳学员,在律所三十周年所庆获得从业满五年奖,2025年被聘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当事人死亡后,马朝丽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调解,但遗憾的是调解失败。随后,马律师申请工亡认定,然而单位却以无劳动关系进行抗辩。面对这种情况,马朝丽律师决定代理确认劳动关系。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等法律规定,详细分析案件。同时,根据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中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三要素,即主体合法(单位+劳动者)、受单位管理、服从规章制度、有报酬、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以及证据清单,如工资支付记录、社保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牌、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为案件寻找有力证据。
在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过程中,马朝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最终取得全胜,成功确认了当事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之后,马律师提出工亡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当事人视同工亡。
接着,马朝丽律师提出工伤待遇仲裁。仲裁支持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按月支付,但仅支持死亡至裁决其间的,对未发生部分未支持。马律师不服仲裁结果,诉讼至法院。在法庭上,她再次展现出专业的素养和坚定的信念,最终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全部抚恤金,即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父母一次性支付至当地平均寿命。
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马朝丽律师始终坚守法律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当事人。她的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全力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平正义。马朝丽律师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也让我们看到了她在工伤案件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和卓越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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