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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达州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建筑公司中标工程后允许无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后尚欠工程款未付。建筑公司以合同公章非备案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深耕于建设工程纠纷等核心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的执业理念,为装饰公司代理此案。
许青山首先对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进行了梳理,锁定了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许青山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了表见代理。他明确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利息起算问题上,许青山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了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一审法院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许青山坚持一审事实与法律逻辑,驳回了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青山凭借专业的服务和严谨的态度,成功维护了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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