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7月14日晚,昆明市XXXXX夜市门前,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夜晚的宁静。原告赵X正走在路边,被告曾X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道路南侧护栏、路边停放的车辆以及赵X身体相碰撞,导致两车及护栏路灯设施受损,赵X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曾X弃车逃离现场,这让原本受伤的赵X陷入了更加艰难的境地。
满林强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道路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也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满林强律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事故发生后,赵X被送往云南新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股骨中段开放粉碎性骨折伴肌肉血管神经损伤等。2017年12月5日,经云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X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3000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案件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
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其中第二项判定被告曾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1905.92元,即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曾X对此判决不服,于2018年9月19日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满林强律师作为曾X的代理律师,在上诉中指出,上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并未收到商业三者险保单,也没有工作人员说明过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免除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和举证责任在于保险人。本案中,保险人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交通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属无效条款。
同时,满林强律师还强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需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但本案中,保险合同原件显示保险公司并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明显提示。而且,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负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需要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即便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仍然对该条款负有提示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没有当事人签字的保险条款,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将保险条款有效送达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告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最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维持一审判决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X120000元的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曾X赔偿赵X131905.92元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部分,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赵X损失131905.92元。
满林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在道路交通事故领域的深耕,使得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满林强律师不断积累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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