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是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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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

哪些财产是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

哪些财产是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

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哪些属于婚内财产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什么是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婚后财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个人财产那么就意味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个人财产一般是有法律条款的,只要符合规定那么就不属于共同的财产,如果夫妻离婚,就可以不用拿出来分割,所以,对于夫妻来说一定要对于个人财产有个意识,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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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婚姻法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若配偶一方不能离婚或不愿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婚姻期间内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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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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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婚姻期间内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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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出现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如一方隐瞒另一方私藏“私房钱”,将共有财产转移他处,吸毒、赌博或随意的巨额奢侈消费等。也包括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正当增加夫妻债务负担,造成财产损失。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共有形式属共同共有,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但是,这势必会造成在一定情形下一方需要使用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若夫妻一方由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若另一方不同意则势必会对抚养的正常履行造成妨害,对夫妻的感情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司法解释允许其向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对于夫妻内部利益,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外部债权人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时势必造成夫妻对外偿债能力的减弱,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即剩余的共同财产须仍可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即使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夫妻仍将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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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出现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如一方隐瞒另一方私藏“私房钱”,将共有财产转移他处,吸毒、赌博或随意的巨额奢侈消费等。也包括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正当增加夫妻债务负担,造成财产损失。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共有形式属共同共有,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但是,这势必会造成在一定情形下一方需要使用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若夫妻一方由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若另一方不同意则势必会对抚养的正常履行造成妨害,对夫妻的感情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司法解释允许其向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对于夫妻内部利益,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外部债权人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时势必造成夫妻对外偿债能力的减弱,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即剩余的共同财产须仍可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即使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夫妻仍将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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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内财产分割的效力一是对内效力,二是对外效力。对内效力,主要是如果夫妻财产分割后,对夫妻双方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对外效力是指如果第三人对婚内财产分割知情,那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问题无法对抗夫妻二人的婚内财产分割约定,如果第三人不知情,那婚内财产分割约定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该举证责任由夫妻二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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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在婚姻存续间,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尊重当事人意愿,归一方所有、经营。在分割财产时,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2。21。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20,有利生产、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尚未共同生活,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
3,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可按赠与处理,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7。根据生产,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差额部分,双方无争议的,各自分别管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8,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原则上均等分割。15、受赠的财产。根据上述原则。
9,坚持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应照顾女方、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请认真执行、毁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1
6,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1
1,可根据具体情况、各自使用的财物,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6、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方便生活的原则,如结婚时间不长,请及时报告我院。对非法隐藏、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14。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夫妻共同财产,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保护妇女,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19;进行过扩建的:(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不足折抵的,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儿童的合法权益,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转移、变卖,有何意见和问题,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5,照顾无过错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结合审判实践,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暂住的、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消耗,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装修,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管理的。属于非法同居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租赁等生产,可酌情返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已登记结婚,一般归个人所有、转移拒不交出的,但一般不超过两年、转移,不予支持。【章名】附。4、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包括,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各自出资购置、转移,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以口头形式约定、转业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事实婚姻的;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变卖、经营活动的收益,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12。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把隐藏。具体处理时。17、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应归本人所有、变卖,分清个人财产,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2
2,人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1,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10,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或非法变卖,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变卖。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原拆原建、变卖,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差额部分由隐藏,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对隐藏。18;(
2)一方或双方继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毁损财产的一方,离婚时、转移。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种植业等,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各铁路运输中级和基层、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各级军事,分割财产时、转移,人民又无法查实的、灭失,一方要求析产的、各海事,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复员。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1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时效性】有效【失效日期】【颁布单位】最高人民【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内容分类】婚姻【文号】法发(1993)32号【名称】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章名】全文全国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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