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161006.6元,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十分不满,他们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也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于是决定提起上诉。
在这个关键时刻,顾建伟律师登场了。他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建设工程、经济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秉持着“用专业诠释正义,用诚信打造信誉,为当事人保驾护航”的执业理念,对承办的案件向来细致严谨。顾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全面地梳理证据,提出了三项关键上诉理由。
他指出,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对接,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同时,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并非其他合同款项,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此外,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在二审中,顾律师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他查阅《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为自己的观点寻找坚实的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顾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也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
事后,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忆起这次案件,对顾建伟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印象深刻。顾律师精准抓住“代付款应抵扣”这一核心突破口,用证据固定代付事实,直接实现了大额减损。他从合同签订、履行对接、结算签字全流程,严谨论证张X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稳定了结算基础,避免案件被全盘推翻。同时,他准确区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论证一审判决未超诉请,避免了程序风险,最终为分公司减少了5万余元的债务,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曲XX于2010年4月入职某能源公司,长期从事热电技术类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近15年。2024年11月,公司以机构调整为由,在未充分协商、未保障薪资待遇的情况下,将曲XX从技术管理岗强行调至后勤类岗位,导致工资大幅降低,还收回原岗位打卡权限,致使曲XX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曲XX被迫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仲裁与诉讼主张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
顾建伟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岗位关联性、薪酬待遇、协商程序、劳动条件四个维度,精准界定公司调岗违法,奠定了胜诉基础。他紧扣《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确立了“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完整法律逻辑。同时,他合理切割诉求范围,明确区分司法受案范围,将社保、公积金等行政争议剥离,集中火力保障经济补偿金、工资、年休假工资等可胜诉核心权益。在庭审中,他梳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通知函、打卡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公司违法调岗事实,有力反驳公司“合法用工自主权”抗辩。最终,人民法院全面采纳顾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公司支付曲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425元、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工资13062元、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09.2元,并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还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司X某于2025年3月向被告吐某某交付200000元款项,被告当场出具《收条》,承诺于2025年3月底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迟迟不予返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顾建伟律师代理诉讼。一审中,顾律师提交《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明确、款项已实际交付,被告负有按期还款义务。被告抗辩案涉款项为入股款、并非借款,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一审法院采纳了顾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顾律师在二审中逐条驳斥上诉人“投资款”“无借贷合意”等抗辩,清晰区分代收款项与借款还款的法律边界。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信顾律师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全额追回了20万元借款。
顾建伟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严谨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践行着他用专业诠释正义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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