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擅自与第三人古X串通,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还与古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古X宣称自己才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X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却始终无果。
就在曹某感到绝望的时候,他找到了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的徐丽平律师。处理房产纠纷多年,徐丽平律师见过太多类似复杂的案件。她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和法律论证。
接受委托后,徐丽平律师立刻开始了工作。她精准地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重点收集了曹某与张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这些协议佐证了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她还收集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同时,她调取了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X与古X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X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在法庭上,面对某房地产公司“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徐丽平律师查阅《民法典》相关规定后,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X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针对古X“系真实产权人、曹X与张X合同无效”的抗辩,她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对于张X缺席庭审的情况,她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
经过徐丽平律师扎实的证据准备、专业的法律论证和精准的抗辩驳斥,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与张X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履行相应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张X擅自办理房屋退还、更名手续,侵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X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X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帮助曹某实现了房屋产权登记的核心诉求,维护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事后,曹某回忆起整个过程,对徐丽平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的体会。徐丽平律师凭借自己精准抓焦点、快速破僵局的办案能力,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找到了最优解决方案,用最短时间、最小成本帮曹某稳住了局面,实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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