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内蒙古阿拉善盟,阿珍女士于2023年前往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其所在公司补缴2007年3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保。公司认为此事已过“2年时效”,且称当年是阿珍自己写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证明,因此拒绝补缴。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社保补缴是否受“2年时效”限制,以及阿珍自愿放弃证明的效力问题。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起在内蒙古阿拉善盟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作为突破口。这份证据是阿珍从当地社保部门打印出来的,它清晰记录了阿珍社保的缴纳情况,明确显示出哪些年份存在未缴纳社保的空白时段。
彭佩荣律师1996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为其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尤其擅长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本案中,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使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为阿珍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
接案后,彭佩荣律师首先对阿珍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公司以“2年时效”拒绝补缴社保的说法存在问题。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社保费的追缴属于行政征收,而非行政处罚,不适用“2年时效”的规定。同时,他还注意到阿珍提供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能够清晰证明公司未为阿珍缴纳社保的事实。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彭佩荣律师还指导阿珍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他建议阿珍收集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据,以及与老板、HR沟通社保补缴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等中断时效的证据。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彭佩荣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这些证据,并详细阐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追缴社保费不适用2年时效,阿珍签署的自愿放弃证明因违法而无效。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社保稽核属于行政征收范畴,用人单位少缴、欠缴社保没有时效限制。最终,法院支持了阿珍补缴社保的诉求。在结案前,彭佩荣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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