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省阳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经营歌舞娱乐、沐足、养生保健等服务。该公司老板之一薛某出资并负责管理公司,期间聘请了主管李某和楼面负责人陈某。自XXXX年X月起,公司招聘了三名未成年女子,组织她们向客人提供沐足和有偿陪酒服务,还允许客人搂抱等。为逃避检查,薛某要求相关人员在公安机关检查时通知未成年人躲避。直至案发,共组织未成年人提供营利性陪侍XXX次,非法收入约XX,XXX元。公诉机关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薛某、李某、陈某提起公诉,并给出量刑建议。
唐观红律师自2021年开始在广东阳江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接手本案后,唐观红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某会所消费价格表作为突破口。该消费价格表是纸质形式,形成于公司经营期间,上面详细记录了各项服务的价格,包括陪酒服务的价格及提成标准等内容。
唐观红律师曾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五年,精通刑事案件,熟悉刑事案件程序、法律法规以及审判实务。这使得她在面对此类刑事案件时,能够快速把握案件关键,精准分析证据和法律适用。在本案中,其丰富的刑事审判经验有助于准确判断公诉机关指控的合理性,为被告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接案后,唐观红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她发现消费价格表中的陪酒服务价格及提成标准与被告人供述的陪侍次数和非法收入之间可能存在计算误差。唐观红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察觉到这可能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
随后,她将消费价格表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进行了细致比对,还调查了公司的财务记录,以确定实际的非法收入情况。在庭审前,唐观红律师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质证,并提交了基于消费价格表分析得出的关于非法收入计算的证据和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李某、陈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陈某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唐观红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对被告人薛某量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因薛某在诉讼中主动缴交了违法所得XX,XXX元,对其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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