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当事人闫某,在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了十余年。然而,这两家单位始终未依法为闫某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当闫某达到退休年龄时,已无法补缴养老保险,也无法享受职工养老金待遇,只能领取每月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生活失去了基本保障。闫某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一审虽支持了赔偿,但两家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多项抗辩,企图完全免除赔偿责任,案件一度陷入不利局面。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闫某的诉求超过了仲裁时效;二是声称闫某自愿放弃了社保,且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三是提出闫某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四是强调合同约定免责。
毕晓娜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时效未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闫某在2023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年4月即申请仲裁,完全在一年时效内。
2.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约定放弃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免责理由。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二者在性质、标准上差距巨大,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自行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免除其强制缴费义务,更不能以此拒赔。
4.责任清晰:闫某先后在两家单位工作,均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均应按工资基数补缴对应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则应赔偿损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义务,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工资基数+单位应缴比例据实赔偿。最终改判:由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同时,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
在劳动用工领域,许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通过与员工约定放弃社保来免除自身责任,或者认为员工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无需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然而,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社保不能放弃,放弃无效;仲裁时效从退休起算;居民养老不免除单位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毕晓娜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梳理了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裁判规则等相关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逐一驳斥对方上诉理由,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社保权益不是小事,它关乎着劳动者的晚年生活保障。毕晓娜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庭审技巧,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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